许可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形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办处室
城市规划技术处(一处)、建筑规划管理处(二处)、村镇建设处、中山分局、
西岗分局、沙河口分局、
政策法规处
许可权限
批准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律
法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申报材料
1、网上下载并填报申请立案表(加盖公章);
2、申请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3、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经批复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总图(6张);
6、经营性项目提供土地批复文件及附图,非经营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复文件;
7、经营性项目提供《成交确认书》(跨年度需结转);
8、其他相关文件。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业务处审核施工总图;
3、现场放验线;
4、局领导签批;
5、窗口正式核发。
核发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总图(加盖放验线审批印章)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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